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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日報北京6月28日電 2023年6月27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布了《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3)》。該報告由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執行理事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局長胡濱研究員主編。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明確強調,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是維護金融穩定、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關鍵步驟之一。
問題金融機構是指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流動性風險、償付性風險或為滿足監管標準這幾種情況中的一種或多種,運營偏離穩健狀態,除非立即采取改善措施或經濟援助,否則將可能面臨破產、倒閉狀態的金融機構。問題銀行、問題證券公司和問題保險公司是比較常見的類型,而問題金融控股公司則是另一種比較特殊的類型。
報告指出,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要兼顧考慮維持金融體系穩定、保證關鍵金融功能持續性和保護利益相關者三大目標?;趪H準則和當前我國國情,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應把握六大核心要素:一是確保速度、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快速高效的處理不僅能盡量挽回損失,還可以避免對消費者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持續性破壞。二是持續提供金融服務。要維持問題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持續開展,保證實體經濟和金融體系運行的連續性。三是強化金融機構自救措施,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順序。問題金融機構以自救為本,而后再尋求外部救助。四是明確損失分攤機制。明確風險處置中的各方職責,合理分攤處置成本。五是有效降低處置過程中的成本。采取多種方式盡量降低處置成本,盡早以最小成本達成處置目標。六是保證市場參與主體的權益。加強對市場個參與主體的權益保護,納稅人、債權人、董監高等各方的權益都應納入考量范圍之內。
報告指出,從國際經驗來看,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后,英美等發達經濟體通過立法對金融風險處置機制進行完善,包括重視所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明確處置主體和職責、規范監管當局的風險處置工具等三項改革措施。盡管各經濟體在處置主體上有所區別,但都選擇依法以市場手段化解風險。國際經驗中有一些共性優勢值得學習:一是法律較完善;二是處置的市場化程度高;三是問題金融機構的認定上原則或觸發條件明確;四是嚴格謹慎使用公共資金;五是各處置部門間職責清楚。這些經驗可以成為我國問題金融機構處置方案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