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人員被以高薪騙至緬北從事電詐”的報道屢見報端,受到廣泛關注,與此同時,其中一些人的主觀動機也受到質疑。有媒體援引一長期從事反電詐、境外勸返解救的警察的說法稱,近年來陷入緬北電詐園區的人,多是自愿過去的,“回來就講自己被騙。”
如何防止參與境外電詐者以被脅迫為由脫罪?就此,澎湃新聞采訪了法學專家及律師進行分析解讀。
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從緬甸被押解回國 中國駐緬甸大使館微信公眾號 圖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事實上,國內人員偷渡至緬北從事詐騙的例子并不鮮見。
據法制日報微信公號,8月15 日,貴州畢節中院二審宣判一起跨境詐騙案,法院查明,被告人陳某勝、胡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多次結伙偷越國境到緬甸勐波,成立了采用層級化、模塊化、制度化管理的詐騙公司后,從國內招募40余人,聯系蛇頭、支付偷渡費用,組織偷越國境到緬甸勐波進行培訓后,采取“殺豬盤”的方式實施電信網絡詐騙。
經審計,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間,該詐騙犯罪集團詐騙貴州等20余省、市80余名被害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700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
有媒體報道稱,一位長期從事反電詐、境外勸返解救的警察表示,近年來陷入緬北電詐園區的人,“絕大部分是自愿過去的,回來就講自己被騙。”
紅星新聞此前報道,記者此前在百度貼吧“出國吧”臥底時,發現貼吧里存在大量希望被帶出國發財的“求職者”。其中,有一部分人明知電詐園區的風險,依然抱著僥幸或功利心理渴盼出國撈金。
報道稱,在緬甸生活近10年、目前在緬甸經商的中國人A先生亦稱,“不排除有些人抱著‘干票大的掙大錢’想法自愿去緬北,只是他們可能不知道去了那邊完不成‘業績’要挨打。回來后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便說自己是被騙過去的。”另在仰光一家知名全球連鎖酒店擔任高管的B女士也持同樣的觀點:“大部分宣稱自己被騙去緬北的人,其實是自愿的。”
如何防止一些詐騙分子自稱遭遇騙局、脅迫滯留詐騙窩點,借機洗白?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趙良善認為,“詐騙分子假借遭遇騙局、被脅迫滯留詐騙窩點,借機洗白”,這種可能性有,但概率較小,因為能夠讓犯罪分子免于處罰的重點在于“是否被脅迫”,而“被脅迫”,不僅僅是根據傷情,還需由案件證據、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審判等層層篩查,想證明絕非易事。
趙良善稱,對于企圖洗白的犯罪分子,需趁早打消念想,只要從事詐騙,或大或小,都會被追究責任,這是我國打擊電信詐騙的態度,但如果確實能證明被脅迫,法律也會公正處理,鉆法律空子只會將自己越陷越深。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宋行健亦認為,首先,可以從證據的角度來審查行為人的主觀認知。例如在境外詐騙窩點當場抓獲了行為人,而且查獲的出勤表、工資表等書面材料或者電子文檔可以證明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的事實,或者有同案被告人指證行為人在境外電信詐騙犯罪組織參加詐騙犯罪,再結合行為人出境參加境外電信詐騙犯罪組織的客觀記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已經明知所實施的詐騙犯罪的性質。
其次,可以從行為人在境外電信詐騙犯罪組織中所起的作用來判斷。如果行為人在境外電信詐騙犯罪組織中擔任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骨干分子,或者招募、誘騙、利用多人參與電信網絡詐騙,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并非基于脅迫而參加犯罪。
最后,應加強跨國司法協助,開展對詐騙犯罪的專項合作打擊行動,從而減少我國司法機關在收集證據過程中面臨的阻礙,使司法機關能夠準確認定行為人供述內容的真實性。與此同時,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曾說過,“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對于參加境外詐騙犯罪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應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充分調動不同領域的社會資源,幫助他們在今后更好地回歸社會,自覺遠離詐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