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爆雷”的“16富貴01”公司債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愛建證券被同行告上法庭,收下了一張張仲裁通知書。如今所涉重大仲裁有了最新進展。
愛建證券因“踩雷”違約債被同行告上法庭,如今所涉重大仲裁出現最新進展。
近日,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愛建證券涉及重大仲裁進展的公告顯示,2023年7月愛建證券收到了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發的多份裁決書。根據裁決,愛建證券將向金元順安基金、上海合晟資管等8家公司賠償債券本金和利息等20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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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人士認為,愛建證券涉及重大仲裁可能對其后續經營存在以下不利影響:一是需要支付巨額賠償金,會對該機構經營資金造成一定的壓力;二是聲譽可能受到影響,投資者可能會對其信任度降低,影響其后續的業務拓展和客戶關系;三是在類似的糾紛案件中,可能會加大公司的法律風險,增加公司的法律成本和管理負擔。
累計需賠超2000萬
公告顯示,2023年7月愛建證券涉及12起仲裁案件,其中8起仲裁案件收到了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發的裁決書。根據仲裁結果,愛建證券將向金元順安基金、上海合晟資管、中信建投基金、海富通基金、長安基金、天弘基金、東吳證券、創金合信基金等8家公司賠償債券本金和利息等逾20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愛建證券所涉仲裁都緣起“16富貴01”公司債違約。
記者了解到,“16富貴01”是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貴鳥”)在2016年8月發行的一期公司債,票面利率為6.5%,發行總額13億元,債券期限5年,附第2年末、第4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愛建證券擔任該債券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
2018年5月8日,因富貴鳥未能按期支付“14富貴鳥”的到期本息,導致“16富貴01”提前到期,債券發生實質性違約。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富貴鳥的破產重整申請。2019年8月2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富貴鳥重整程序,宣告富貴鳥破產。
隨后,一些“踩雷”的機構投資人便走上了漫長的訴訟道路。作為“16富貴01”公司債的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愛建證券也因此被同行告上法庭,收下了一張張仲裁通知書。
公開資料顯示,愛建證券于2002年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公司注冊地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公司主要股東為上海陸家嘴金融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陸家嘴金融”)和上海愛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愛建集團”),目前公司注冊資本14億元。
其中,陸家嘴金融持有愛建證券51.14%股權,愛建集團持股40.45%,上海方達投資持股8.41%。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陸家嘴”)直接持有陸家嘴金融100%股權,陸家嘴金融系陸家嘴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陸家嘴金融持有愛建證券51.14%股權,即愛建證券為陸家嘴金融控股子公司。
2023年半年報顯示,截至6月末,愛建證券總資產約為40.28億元,凈資產15.71億元。上半年營業收入為9602.23萬元,營業利潤虧損1341.36萬元,凈利潤虧損2158.44萬元。
主承銷商需做好盡調
公司債“爆雷”頻發。從相關案例來看,公司債違約一般情況下會如何處理?什么情況下主承銷商需要承擔責任?
財經評論員張雪峰表示,公司債違約一般情況下會有以下處理方式:一是債券持有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徑追求違約方的賠償,包括要求償還本金和利息,以及可能的損失賠償;二是承銷商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提供賠償或承擔違約責任。其中,追求違約責任的過程,包括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特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司債違約的話,一般來說就是召開債券持有人大會協商、訴訟、申請破產等。至于主承銷商是否承擔責任,取決于主承銷商在輔導發行債券以及受托管理中是否有過錯,比如盡職調查是否盡到審慎義務等?!?/p>
關于愛建證券被認定承擔責任的原因,張特表示,愛建證券在“16富貴鳥01”公司債事件中,過失為“在盡職調查和受托管理過程中未嚴格遵守執業規范,未能勤勉盡責”。實踐中,這也是愛建證券在仲裁中被認定承擔責任的重要因素。
事實上,早在2018年3月,愛建證券就因此收過警示函。上海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滬證監決〔2018〕19號)中,認定愛建證券作為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和受托管理人,在盡職調查和受托管理過程中未嚴格遵守執業規范,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責任,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張特認為,結合市場上的多起相關案件來說,債券承銷商應根據《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2020年版)第9條、《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盡職調查指引》(2020年版)第10條,對發行人主要風險、發行條款、募集資金用途、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范圍和主營業務情況、財務狀況、資信狀況、信用增進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等等內容盡調,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則開展盡職調查,不可改變盡職調查工作計劃或者不適當地省略工作計劃中規定的步驟;尤其是對披露的發行人信息產生合理懷疑時,需進行必要的調查、復核工作,盡到審慎義務。否則,債券一旦實質性違約,承銷商也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于涉重大仲裁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后續影響,《國際金融報》記者向愛建證券發去郵件采訪,但截至發稿,暫無回復。
在張雪峰看來,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不利影響:一是需要支付巨額賠償金,會對該機構的經營資金造成一定的壓力;二是聲譽可能受到影響,投資者可能會對其信任度降低,影響其后續的業務拓展和客戶關系;三是在類似的糾紛案件中,可能會加大公司的法律風險,增加公司的法律成本和管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