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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維護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昨天,科技部公布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包括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人類基因、基因組數據等信息資料,但不包括臨床數據、影像數據、蛋白質數據和代謝數據。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符合倫理原則,通過倫理審查,并應確保提供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我國境內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必須由我國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或者企業開展,境外組織及境外組織、個人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以及境外個人不得實施。
人類遺傳資源的采集、保藏,均需取得行政許可。對國際科學研究合作行政許可,以及國際合作臨床試驗備案、信息對外提供或者開放使用事先報告的范圍,實施細則也做了詳細規定。
全國人類遺傳資源調查每5年開展一次,必要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科技部將在相關工作基礎上,組織開展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研究,逐步建立我國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清單目錄,并適時修訂完善。
如遇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科技部將建立快速審批機制,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涉及的人類遺傳資源行政許可申請加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