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10月26日,江西天順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5399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天順大藥房公司申請注冊的“微信”商標,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在核定服務上的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藥品零售或批發”等服務具備“微信” APP或軟件的特質,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訴爭商標的注冊容易誤導公眾。故判決駁回天順大藥房公司關于撤銷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天順大藥房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