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27日訊(記者杜丁 見習記者安荻)據天眼查aPP顯示,昨日,江西天順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天順大藥房公司”)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5399號)。
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天順大藥房公司申請注冊的“微信”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第35類)為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等。
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在核定服務上的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藥品零售或批發”等服務具備“微信” APP或軟件的特質,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天順大藥房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獲得商標注冊的顯著性。
另外,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達到馳名程度,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訴爭商標的注冊容易誤導公眾,進而破壞騰訊公司與引證商標之間的固有聯系,削弱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損害騰訊公司的合法利益。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天順大藥房公司的訴訟請求。
而后江西天順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行政判決,故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有兩點,一是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服務上能夠區分服務來源,具有顯著性,其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二是訴爭商標的申請日與核準日均在引證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前,騰訊公司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于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達到馳名程度,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差異明顯。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雖對部分事實認定錯誤,但其判決結論正確,應予維持。天順大藥房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顯示,江西天順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8日,經營范圍包括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制劑、生藥藥品、生物制品零售等。陳芝萍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該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6日被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