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8月29日訊(記者 林堅)隨著全面推行注冊制的漸行漸近,投行提升IPO定價能力的重要性愈發提升。財聯社記者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擬全面規范IPO投價報告形成過程,關于近日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執業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并征求行業意見。
據了解,隨著注冊制改革的全面實施,投價報告,即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在股票發行承銷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成為網下投資者對發行人投資價值判斷的重要參考材料,但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也暴露出投價報告質量不高,部分投價報告預測偏離幅度較大,分析師執業獨立性不夠等問題,亟須進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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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協此次組織起草《征求意見稿》并向券商發起征求意見,就旨在加強對證券公司提供投價報告執業行為自律管理,規范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防范利益沖突,提升投價報告質量。
解決分析師執業獨立性不足的問題是此次《征求意見稿》的重點內容。經記者梳理,該稿明確了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均由證券分析師獨立決策。
發行人、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以及其他證券公司內部相關利益人員和部門,均不得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對證券分析師施加壓力,以達到影響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目的。針對這一事項,《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八大禁止行為:
(一)更改發行人行業歸屬,要求證券分析師根據指定行業進行估值比較;
(二)干擾證券分析師對盈利預測的假設判斷,要求證券分析師參考發行人、投行業務部門人員或任何第三方的預測結果進行盈利預測;
(三)向證券分析師提出估值范圍的要求;
(四)對投價報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參數、可比公司選擇等內容提出要求,干擾證券分析師獨立做出估值結論;
(五)以其他承銷商意見、戰略配售對象意見等第三方意見為借口,要求證券分析師調整估值結論;
(六)在報告完成之前向證券分析師詢問報告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或索要含有估值結論的財務模型;
(七)通過研究部門主管、投價報告質量及合規審核人員間接影響分析師的分析與結論;
(八)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分析師獨立判斷的行為。
中證協表示,各券商需在今年9月8日下班前將反饋意見通過中證協數據報送系統發送至中證協。有券商人士表示,繼摸底投顧,重申研究報告合規規定之后,又到了為行業健康發展建言獻策的時間。
值得一提的是,規范中特別強調,違反規定的,中證協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納入證券行業執行聲譽激勵評價機制,記入聲譽信息管理庫。
27條涉及六大方面規范約束,分析師行為進入“重點清單”
整體上看,這份《征求意見稿》對IPO投價報告形成過程進行了非常細致的要求,涉及原則確立、合規要求、定期檢查、個人行為規范等等。其中主要包括六大方面內容:
一、第三條至第六分別對證券公司制作、提供投價報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應遵守的相關規定提出規范要求;
二、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分別對承銷團成員撰寫投價報告,分析師跨墻管理,分析師與投行部門交流等提出規范要求;
三、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分別對分析師調研,對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向發行人及投資銀行業務部門核實投價報告相關信息提出規范要求;
四、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分別對投價報告的提供,禁止泄露投價報告的觀點和內容,分析師參加路演等提出規范要求;
五、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分別對邀請擬發行公司人員參加專家交流會,對投價報告開展定期內部檢查提出規范要求;
六、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分別對違反本執業行為規范的機構和人員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以及參與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的研究人員提出規范要求。
而除了對分析師施壓的違規現象加以自律監管,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對分析師群體進行了更多約束規范。一方面,證券分析師在跨墻參與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信息保密要求,妥善保管投價報告相關書面或電子文稿,禁止對外泄露發行人未公開信息及投價報告內容。
此外,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刊登前,證券分析師不得對擬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進行項目相關的路演活動。證券分析師不得在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組織的面向擬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進行的路演推介活動中發表意見、觀點。
另一方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證券分析師可以對網下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但應當與發行人路演推介分別進行。證券分析師路演推介內容不得超出投價報告及其他已公開信息范圍,不得對投資者報價方案提出建議,不得對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作出預測。
投價報告就撰寫、審核過程細化管理,明確違規處罰措施
除了分析師的行為進入了監管的重點“清單”,此次《征求意見稿》還有若干重要信息值得關注,主要涉及審核以及處罰措施。
首先,在投價報告事實性信息的核實過程中,發行人及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只能對核實內容做出正確與否的客觀評價,除信息錯誤的情況外,不能對要確認的事實性信息進行刪除或修改。核實后的事實性信息應由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轉給證券分析師,并抄送證券公司合規部門。
此外,投價報告撰寫及審核完畢后,應由研究部門按規定提供給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再由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按規定提供給網下投資者。除此之外,研究部門及證券分析師不得將投價報告及報告相關工作底稿提供給其他人員。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如果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及證券分析師違反上述系列規定的,該《征求意見稿》提出,中證協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評價機制,記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信息管理庫。
強化券商業務合規的規范性,中證協近期多次提出新要求
實際上,此次中證協組織起草《征求意見稿》是今年7月25日召開第七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工作后續部署。據了解,該會議主要有三個議題,分別是加強提供投價報告執業行為管理,提升投價報告質量;修訂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證券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自律規則;推動證券研究業務與投資顧問業務高質量發展等。
彼時,上述會議就明確指出,下一階段將按照分工安排,把重點工作落到實處,如今,隨著中證協近期的系列舉動,可以看到,系列重點工作正在落到實處。記者注意到,關于“修訂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證券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自律規則”,日前,中證協向行業下發了情況通報,對研究業務提出三大要求,一是對研究報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況重申要求;二是進一步規范調研紀要管理;三是加強對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的管理。
而關于“推動證券研究業務與投資顧問業務高質量發展”,中證協也于今年7月對券商投顧業務開展了摸底調研。此次摸底調研涉及券商投顧的人員組成、業務開展以及各類經營指標等詳細問題,以及公司投顧隊伍建設、服務客戶情況等具體內容。
可以看到,此次中證協擬全面規范IPO投價報告形成過程正是對會議提出對“加強提供投價報告執業行為管理,提升投價報告質量”工作的具體部署。據了解,在監管部門、中證協不斷加強監管和自律管理、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下,相關承銷保薦機構持續加強合規管理、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職盡責,在注冊制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
在中證協召開的會議上,中證協會長安青松就明確指出,證券行業機構應該要提升發行定價能力,規范提供投價報告行為。他表示,發行定價的市場化是注冊制帶來的重大變化之一,證券公司賣方研究為發行人提供了增值服務和價格發現的基礎,同時體現了發行定價能力和競爭力。委員會要將提升投價報告專業水平作為重點工作之一,進一步規范投價報告的形成過程,防范利益沖突,發揮投價報告在發行定價中“錨”的作用。
不難發現,為推動行業發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IPO定價到研究服務,再到投顧展業,監管正在強化中介機構業務合規的規范性,并為此不斷提出新要求,擴大約束范圍與細化監管深度。有受訪的北京券商人士表示,全面推行注冊制在即,監管正在加大對行業的約束,這對于券商而言,即將到達考驗執業綜合水平的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