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110平方米的房子,公攤后到手只有60多平方米;購房時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31%公攤面積,收房時卻變成了46%……
8月16日,“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僅61平方米”的話題登上新聞熱搜,勾起了不少網友的好奇:內地公攤制度何時取消?
原來,我國內地的公攤制度正是學習的香港,但是香港從2013年開始,已經取消了公攤,改成了套內計價,反倒是內地一直沿用公攤制度,讓不少樓盤的業主叫苦不迭。
今年兩會,“取消公攤”的呼聲再起,有政協委員表示:公攤面積看不見、摸不著,而百姓卻為它承擔了高額費用。強烈建議國家取消公攤面積!
這到底有無可能?央媒新華社曾刊文給出暗示,并且在不少專家的眼里,當下取消公攤面積不具有可行性。
1
公攤后,房子面積縮水一半
31%公攤面積實際成46%
據《法治日報》報道,青島市市民李某原本應該在去年開開心心收房,卻被公攤面積帶來的問題困住了:
總價值120余萬元的110.25平方米的套三房屋,實際套內僅有61平方米左右,幾乎一半都公攤了。
更氣的是,3間臥室沒有一間超過9平方米,主臥甚至無法放下雙人床。
李某找中介和開發商理論,卻被告知一米厚的外墻有一半也算進公攤面積里。
據李某回憶,當時銷售人員告訴她,因為小區樓棟屬于超高層建筑,達到55層,考慮到避難層、電梯高度等因素,公攤面積占比會達到31%,但實際收房時可能比這個數值小。
李某向記者出示的購房合同內容也顯示,這套套三房屋,公攤面積只會占到房屋總面積約31.8%。
然而如今,該小區房屋的實際公攤面積占比竟然高達46%,這讓李某等業主錯愕不已。
“難道我們就只能認栽嗎?”李某說,為公攤面積花的錢不只是買房時,之后的物業費、供暖費等都要繼續買單,這些“消費暗區”的存在讓人很不滿。
2
香港早已改成套內計價
而內地還在沿用公攤制度
“公攤差不多50%,只能說,這家開發商下手太狠了?!苯袢?,李某的遭遇引發全網共鳴,不少業主稱苦公攤久矣,還有人稱,公攤的背后是期房銷售制度的問題,只要變成現房銷售,公攤就不會有爭議了,
實際上,不管是公攤,還是期房,兩個制度都是學習的香港。當時,香港樓市還存在著開發商沒錢開發住房以及香港住房只按棟賣、不按套賣兩個問題。
為此,香港知名企業家霍英東發明了樓花制度/期房制度,以及套內公攤制度,一舉解決了開發商資金不夠和按套出售的問題。
后來,內地也面臨香港當年同樣的問題,于是主動學習期房和公攤制度,迅速壯大了樓市。
現在來看,這兩個制度各自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比如期房制度,開發商有可能把業主們提前打款的預售資金卷走了,公攤制度,則可能藏著更多的貓膩。
半月談在今年早些時候發表了一篇評論文章,直言公攤面積背后利益空間巨大,容易滋生諸多弊病——公攤被挪作商用,本應屬于業主的收益不知去向;公攤面積對應的裝修費、物業費等易被重復征收。
那么,公攤面積究竟是怎么算出來的呢?通常來說,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等都屬于公攤面積,但這些項目到底有哪些被計算在公攤面積中,其中的比例和系數又是如何確定的,如此種種,尚無明確法律法規予以規定。
事實也證明,在我國的一些三四線城市以及像深圳、杭州這樣的大城市,有開發商利用公攤做賺錢的文章。
現在,內地仍在沿用公攤制度,而香港卻從2013年1月1日起,要求地產代理在推銷二手住宅時要先行提供物業單位的實用面積信息,然后才可有選擇性地提供相關的建筑面積數據。
2013年4月29日,香港實施新規,將上述制度擴展至一手新盤。從此,香港房屋銷售正式改成套內計價。
3
有政協委員再提“取消公攤”
但當下取消仍不具有可行性
在今年兩會上,老百姓(行情603883,診股)吐槽已久的公攤面積再次被提及。
全國政協委員洪洋就表示:公攤面積看不見、摸不著,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約束,而百姓卻為它承擔了高額費用。強烈建議國家取消公攤!
“從來沒有哪一個專業機構在業主或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監督下測量清楚每戶的公攤面積,也從來沒有哪一個業主測量清楚了自家房子的公攤面積。公攤面積看不見、摸不著,而百姓卻為它承擔了高額費用?!焙檠蟊硎?,公攤面積劃分沒有統一標準。
言外之意,哪些區域屬于公攤面積,哪些區域不是,有沒有重復收費,只能由開發商說了算。
那么,當下取消公攤面積制度是否具備可行性?
早前,新華社發文給出暗示:公攤長期存在并不一定意味著合理,但全面取消仍需較長時日。
這意味著,短期內公攤面積或許不太可能取消。
在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孟麗娜看來,取消公攤面積制度現階段不具有可行性,公攤面積客觀存在,必然要由部分或全體購房人分攤。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趙秀池也同樣認為,當下取消公攤面積不具有可行性,如果取消公攤面積,以使用面積計量,會給計價標準帶來混亂,每平米的房價、物業費、暖氣費等都會有所上漲,反而會引起另一種誤會。
深藍財經留意到,我國其實已經有城市推行套內計算價格。
2002年6月,重慶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以地方法規的形式,首次對商品房的計價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和要求:商品房現售和預售,以套內建筑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權證應當載明共用部位及設施。
但時至今日,用套內計價的模式,并沒有更多的城市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