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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興化股份(002109)(002109)發布公告稱,控股股東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給予其他處罰。
據了解,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查,2016年,陜西興化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延長集團)針對子公司陜西延長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榆煤化)存在甲醇業務情形,承諾在榆煤化二期項目建設投產之前,榆煤化的甲醇產品除自用外,全部繼續按照延長集團內部定價在內部單位消化,不參與對外市場銷售;在榆煤化二期項目建設投產之后,榆煤化的甲醇產品將全部用于自身生產。由于榆煤化二期項目未建,其自2018年起除自用、延長集團內部單位消化外,每年將剩余的部分甲醇對外銷售。2018年3月,延長集團承接華電煤業集團有限公司“榆林煤基芳烴及配套煤礦項目”,其中包括陜西榆林凱越煤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凱越煤化)100%股權,凱越煤化主要從事甲醇、硫磺的生產及銷售,甲醇主要用于外銷。2020年12月,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2016年出具的承諾內容進行了變更,補充出具了新承諾。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屬榆煤化、凱越煤化2018年-2020年存在將甲醇對外銷售情形,違反了延長集團2016年作出的避免甲醇銷售同業競爭承諾。
處罰說明如下: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決定對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