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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殼財經訊(記者王琳琳)2月21日,中創新航在公布同寧德時代(300750)的專利糾紛訴訟進展公告中表示,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應于判決生效日起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專利權的產品;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3580萬元,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79.8萬元; 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20.27萬元;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創新航表示收到福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后,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涉訴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尚未對該無效案件作出裁決;法院判決尚不會對公司當前及未來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據悉,此項判決是寧德時代針對公司及福州倉山埃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就“鋰離子電池”(ZL201910295365.4)提出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該訴訟涉及其一款電池產品。
2021年7月寧德時代起訴中創新航專利侵權,涉案專利共有3項發明與2項實用新型專利。據悉,涉案專利包含正極極片及電池、防爆裝置、集流構件和電池、鋰離子電池、動力電池頂蓋結構及動力電池等多項專利,涉嫌專利侵權的電池已搭載在數萬輛車上。去年11月針對“集流構件和電池”的發明專利訴訟已經判決,中創新航被判決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發明專利權的產品,賠償超263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