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5月4日總結發布2022年度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通報指出,過去一年,保險業償付能力指標維持在合理區間,風險總體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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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險業正式實施償付能力新規則,銀保監會修訂發布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評估體系,同時積極推進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有關工作,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由此得到進一步完善。
通報顯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下稱“規則Ⅱ”)實施以來,在引導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資本市場發展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一是規則Ⅱ對綠色債券、科技創新、出口信用保險、農業保險和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等給予最低資本10%的折扣,有效促進保險業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二是規則Ⅱ對保險資金投資大盤藍籌股和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公募REITs)分別給予最低資本5%和20%的折扣,對投資符合條件的銀行股給予減值豁免的優惠政策,支持保險業參與資本市場改革,維護資本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2021年1月,銀保監會頒布新修訂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強化了保險公司的主體責任,優化了償付能力監管措施。2021年12月,銀保監會發布規則Ⅱ,標志著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順利完成。
各險企自編報2022年第一季度償付能力季度報告起全面實施規則Ⅱ。對受規則Ⅱ影響較大的險企,銀保監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過渡期政策,允許在部分監管規則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執行到位。
通報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末,保險業風險綜合評級結果為:風險小的A類公司49家,風險較小的B類公司104家;風險較大的C類公司(即中風險公司)16家;風險嚴重的D類公司(即高風險公司)11家。
對比2021年末,C、D類公司數量均有所增加,其中風險嚴重的D類公司數量漲幅最快,增加了7家;風險較大的C類公司數量為2021年末的兩倍,達到16家。不過,從2022年全年情況來看,風險綜合評級結果整體保持穩定,年末風險小的A類公司數量有所回升。
通報指出,2022年,保險業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保持在合理區間。截至2022年末,保險業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96%,遠高于100%的達標線。其中,財產險公司、人身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38%、186%、300%。
對償付能力不達標和出現償付能力風險苗頭的公司,銀保監會通過采取監管約談、風險提示、現場督導等多種方式,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償付能力。數據顯示,2022年,銀保監會全系統就償付能力相關風險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談話128家次,發送監管風險提示函65家次,下發監管意見書22家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5家次,要求11家次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計劃。
通報顯示,過去一年,銀保監會推動補齊制度短板,支持保險公司補充資本。2022年,保險行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補充資本540.47億元,其中20家保險公司股東增資412.67億元,10家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127.80億元。
通報指出,2022年,銀保監會穩妥有序推進高風險機構風險處置工作,其中,“明天系”保險機構接管工作如期完成。對高風險機構實行貼身監管,防范流動性、涉眾事件等風險隱患。此外,銀保監會還創新處置模式,建立風險處置專項工作機制,成立專班或專責組推動高風險機構風險化解,推動地方政府落實屬地責任,制定風險處置方案。
對于保險業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繼續從嚴查處。數據顯示,2022年,銀保監會全系統對保險機構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562件,處罰保險機構1424家次、人員1939人次,罰沒3.1億元,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有效防控合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