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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才想起來購買保險, 車主孫某與傷者李某簽訂《和解協議》 后 " 嫁禍 " 保險公司被拒賠,無奈,李某為了拿到賠償,只好一紙訴狀將孫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和解協議》,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0 年 11 月 11 日,孫某駕車與李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傷。公安機關當天 13:05 接警后,通過勘察認定孫某負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隨即,李某前往醫院治療,其門診病例顯示治療時間為當日 14:34,患者主訴 " 外傷致全身多處疼痛 1 小時余 ",15:05 李某在該院進行尺橈骨正側位(DR)檢查。
李某治療期間,孫某為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 2020 年 11 月 11 日 15 時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 15 時止。
事故發生數天后,雙方協商并簽訂《和解協議》,約定:孫某自認全責,李某的損失由孫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付,李某不再另行向孫某主張權利。
此后李某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保險公司以保險超期為由拒賠。李某見向保險公司索賠無望,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其與孫某簽訂的和解協議。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簽訂《和解協議》的前提是李某的損失能夠從孫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處獲得保險賠付。但從查明的事實來看,李某就診的時間為 14:34、尺橈骨正側位(DR)檢查報告日期為 15:05、孫某報警后公安部門接警時間為 13:05,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在保險期間之前,故案涉交通事故無法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賠償,因此李某要求撤銷與孫某簽訂的《和解協議》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孫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法官向其釋明之后,其主動申請撤回上訴。
法官稱,孫某的車輛在發生事故前保險就已到期,但其仍然駕駛該車輛出行,并發生交通事故。在事故發生后,其并未積極主動向傷者理賠,反而試圖通過與對方簽訂和解協議的方式向保險公司轉嫁責任,其此種投機行為顯然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官提醒廣大市民,使用車輛時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購買交強險,最好同時根據自己的用車情況補充購買必要的商業險。如果一時疏忽導致車輛脫險,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駕車上路,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要面臨高額的賠償費用。
(校對 張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