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友稱“為將摩托車停進自家車位,他損壞了物業欄桿的幾顆螺絲,事后卻被警方行拘5日”一事,引發網友熱議。7月2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當事人處獲悉,其在警所協商時曾被關至“鐵欄桿房間”數小時等物業。
(資料圖片)
視頻發聲——
破壞幾顆螺絲挪開地庫欄桿,將摩托車停至自己車位
不料物業向警方報案,行拘他5天5夜
7月25日,網友馬先生在短視頻平臺發布視頻稱,他晚上回家時,發現物業將以往摩托車進出地下車庫的出入口設置欄桿,導致他無法將摩托車停放進地下車庫。為將自己的摩托車停進自己購買的車位,他破壞了固定欄桿的幾顆螺絲。
馬先生表示,事發后,他還拍攝視頻發至業主群內,稱物業有問題聯系他。結果他卻被物業報案至警方,后被行政拘留。他是7月24日被釋放出來的,拘留了5天5夜,罰款500元。對此,他很不理解。
當事人講述——
停車棚常年飽和,自己的產權車位有時停汽車,有時停摩托
曾有保安阻止下地庫,但得知摩托車系機動車后未提出異議
7月2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當事人馬先生,他說,他是兩三年前住進該小區的,當時也購買了產權車位,“我們小區地下車庫有兩個出入口,大的出入口是汽車進出的,后面的小門一般是摩托車等進出。”他們家有汽車,也有摩托車,另外,他本人開辦了公司,“我有時把汽車停在公司,開摩托車回來;有時把摩托車停在公司,開汽車回家。從來都是停在自己的停車位上。”
“事發前,物業為了避免電動車下地下車庫,有建設電動車棚。但我常常回家很晚,電動車棚根本停不下摩托車,因此將車停至自己汽車車位上。”馬先生說,今年6月,他晚上下班回家,將摩托車騎進地下車庫時被保安阻止,但他解釋摩托車屬于機動車,且會停在自家車位時,對方便沒有提出異議。后續,他也一直有將摩托車停放在自家車位上。
事發經過——
發現地庫小門新設置由螺絲固定的欄桿
破壞螺絲并挪開欄桿后,曾發視頻解釋情況,但物業未回復
7月12日晚10時左右,馬先生駕駛摩托車回家發現,地下車庫的小門被物業用螺絲固定了欄桿,該欄桿以前沒有出現過。他見周圍沒有保安,便用一旁的磚頭破壞了幾顆固定欄桿的螺絲,“當天我家里也有點事,比較著急,便用旁邊的磚頭,砸壞了螺絲,挪開了欄桿。”
根據業主群聊天記錄顯示,7月12日晚10時,馬先生在群內發送了一段30秒的視頻,視頻中,馬先生說,欄桿是他砸開的,他是小區X棟的業主馬X,因為它影響我停摩托車了,地下車庫我買了車位,“平時停轎車,轎車沒開回來我就停摩托車,我必須把我的摩托車停進我的車位,物業隨時找我。”
記者注意到,該信息發布后,無人回復,直至7月13日凌晨3時左右,小區保安隊長在群內發布“工作匯報”截圖。上午9時,物業工作人員發布“問候”信息。
陌生手機來電——
當事人:對方自稱彭警官,但未說明警號等
“我以為是物業雇人冒充民警嚇唬我”
7月18日,馬先生接到了一個陌生手機號碼,對方自稱是中山市公安局谷都派出所的彭警官,“這個電話不是官方公開的固定電話,而是一個私人號碼,我當時以為是物業雇人冒充民警嚇唬我。”為此,他還錄制了與對方的通話視頻,但對方始終沒有說明警號等,后面稱來家里找他,但最終也沒有來。
根據視頻顯示,馬先生質疑道,“你必須告訴我你的名字,告訴我你是谷都派出所哪個警員,我懷疑你在冒充警察給我打電話,你這樣是犯法的。”對方回復稱,“你現在在不在家里,我這會過去。”馬先生詢問對方什么時候來,對方掛斷電話。馬先生說,他隨即將該視頻發至業主群,“我覺得物業雇人冒充民警嚇唬我的行為很惡劣,所以發進了物業群。”
馬先生說,隨后,他多次撥打對方電話,但始終沒有接通。后來,他通過打聽,聽說谷都派出所確實有一名姓彭的民警,“我意識到這可能是個誤會,后來通過短信聯系到對方,約7月19日上午10時前往派出所協商。”
警所協商——
前往警局提出錄制與民警溝通視頻,對方將他帶至“鐵欄桿房間”
數小時后物業到場協商,他拒絕和解
馬先生說,7月19日上午,他前往谷都派出所,但當時物業未到場,他感覺民警的態度偏向物業,便在與民警溝通期間,提出錄制與民警溝通視頻的想法,對方隨后將他關進設置有比較粗的鐵欄桿的房間內,疑為派出所審訊室,“進去前,他們收走了我的手機、項鏈等身上的物品。里面還有一位疑似犯事的人,我們始終沒說話。”
“大約四五個小時后,物業才到場。”馬先生說,他被關在“鐵欄桿房間”后,整個人都很懵,后來感覺很氣憤,“既然是協商,為什么物業始終沒到,民警卻將我手機等隨身物品都下掉,把我關進鐵欄桿房間?我不是犯人。”數小時后,物業到場,民警讓他們協商,他拒絕道歉、拒絕協商,“我肯定很生氣啊,來協商結果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等了大約四五個小時物業才到場。”
馬先生說,物業到場后,沒有要求賠償,只說讓他在業主群內道歉,“物業的要求也不是很過分,但我花了一輩子積蓄買的房子,卻被對方告到派出所,然后被關了四五個小時……我感覺這是欺負人。”他拒絕協商后,對方讓他簽了一些字,然后就將他送進了拘留所。
拘留5日——
因被拘留錯過10歲孩子生日,約好的談合作也沒去成
提出行政處罰異議,但警方稱“你寫異議也沒用”
根據《中山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證明書》顯示,馬先生因故意損毀財務被中山市公安局決定拘留5日(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4日止。)
根據馬先生出具的轉賬記錄顯示,7月19日晚9時左右,他向廣東省財政廳轉賬500元。他解釋道,這就是500元的罰款。
馬先生說,拒絕協調后,民警逐一給他文書,讓他簽字。直到最后看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行政拘留5日,罰款500元”字樣后,他提出異議“為啥損壞幾顆螺絲會被拘留?”“能否不拘留,只要不拘留,道歉等我都愿意”,但對方讓他簽字,“我簽字后,在下方寫了異議,但民警說寫了也沒用,隨后就把我送去拘留了。”
“當天是我孩子10歲的生日,我懇求民警不要拘留我,讓我干啥都行。”馬先生說,他早上出門前答應給孩子過生日,結果沒能回去。第二天,他還約了客戶談生意,最終也沒去成。7月24日,他拘留期滿,感覺委屈,便拍攝并發布了視頻。
另外,記者從馬先生處獲悉,警方始終未給他《行政處罰決定書》,僅提供了《中山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證明書》,“我文化程度不高,也不知道這是否合法。”
物業回應——
監控錄像:將欄桿丟至綠化帶,3磚敲倒U型樁
物業稱其暴力損壞財物
據7月26日極目新聞報道,該小區物業工作人員潘先生說,物業和業主曾簽訂協議,停車場停放規則由物業制定,物業禁止摩托車進入地下停車場,摩托車和電動車均停放在地面的車棚內。物業還在小區停車場正門張貼了相關公示,在業主群內也曾告知業主,施行至今未有其他業主停放摩托車。“如果業主需要進入停車場,可以協商從正門進入,而不是直接拆卸側門的欄桿。”馬先生一直走沒開放的地庫口,物業用鐵馬圍蔽,對方私自挪開,物業后加裝了U型樁。
根據監控視頻顯示,7月16日晚10時16分左右,馬先生將圍欄扔至旁邊綠化帶上,然后用路上的磚頭,3磚敲倒U型樁,并將U型樁踢開。隨后駕駛摩托車駛入地庫。
潘先生說,馬先生還將拆欄桿視頻發進業主群,引發其他業主不滿,“他的行為屬于暴力毀壞,不利于物業的管理。”此外,潘先生說,小區規劃有摩托車專用停車位,但目前還未開售。
警方回應——
警方曾表示5天行政拘留是最低處罰,曾協調被拒
“他本人還發了視頻,影響很惡劣”
7月2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根據馬先生提供的彭警官聯系方式,致電對方,但電話無人接聽。記者注意到,該電話彩鈴也未顯示與警方有關的信息。
隨后,記者致電谷都派出所,但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根據此前媒體報道,警方回復稱,違反治安條例行政拘留5天是最低處罰,“他本人還發了視頻,影響很惡劣”,民警曾調解協商過,當事人不愿意。
律師說法——
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及500元罰款”明顯處罰過重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提出異議,可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陜西省清華大學校友會常年法律顧問、律師劉東晨說,根據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業主作為車位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任何人對業主的上述權利都不得干涉與妨礙。本次事件中,若業主購買了有產權的車位,則獲得該車位的不動產物權,成為該車位所有權人。
業主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車位上停放摩托車并無不妥,物業無權阻止。另外,《民法典》第236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本次事件中,業主不論是停放轎車或摩托車,應當遵守物業公司規定的合理的停車規定,比如人車分流,進口與出口單向行駛等等。
關于“業主破壞欄桿停放摩托車是否合理”一事。劉東晨律師說,本次事件中,要判斷業主破壞欄桿是否合適,需要看物業公司設置欄桿是否符合車庫管理需要,位置是否合適。一般來說,物業都會在車庫入口處設置欄桿,實行一桿一車通行制度,車庫出口處的欄桿也實行一桿一車通行制度,且只能出不能進。如果業主破壞的是車庫正常入口和出口的欄桿,顯然是不合適的。
關于“警方初次聯系業主,未標明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一事。劉東晨律師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警察在處理行政案件當場處罰時,依法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表明身份。因此,如果民警在本次事件中,未依法表明執法身份,行政相對人有權拒絕其執法行為。
關于“將業主關進‘鐵欄桿房間’,限制人身自由數小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事。劉東晨律師說,本案中,如果存在警察將業主馬先生關進審訊室數小時的情形,則涉嫌嚴重違法行為。因為警方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不論是對任何人,都不能使用審訊室來限制人身自由,審訊室是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固定場所,不是羈押場所,不能用于限制人身自由。
關于“當事人提出異議后,警方是否可以對其立即拘留” 一事。劉東晨律師說,《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警察在辦理行政案件當場處罰時,還必須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本案中,警方對業主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時如果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行政拘留行為無效。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關于“警方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500元是否過重”一事。劉東晨說,根據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相適應原則。本案中,警方對業主處以5日拘留及500元罰款明顯過重。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應當綜合考慮糾紛的起因,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業主破壞物業車欄桿的行為盡管很不妥當,但完全可以通過和解協商甚至民事訴訟解決。業主破壞車欄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極小,造成的財產損失輕微,警方對此依法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已足以懲戒業主的違法行為,予以5日行政拘留明顯過重。